據香港《明報》報道,香港藝人陳冠希姑姐陳湘璃被指未報約有18萬加幣(約133萬港幣)存款聯(lián)名戶口,兩個多月內涉騙取約1.3萬綜援金,她就一項欺詐罪2日受審,被裁定表證成立。她辯稱該戶口由其父要求開立并存入款項,但不準她動用款項,而當她稍后可動用該筆款項時,已去信社署表示不再領綜援。
被告陳湘璃(56歲)于1998年3月,因要照顧傷殘的丈夫和弱智的兒子而申領綜援,每月獲發(fā)萬多元。她被指在2003年7月7日至9月5日多領了約1.3萬綜援金。
被告自辯稱,1997年中,其父陳邦平在加拿大向她表示,存放在她名下的股票、物業(yè)等資產均不可動用。她于1998年后沒有收入,但沒向家人求助,只好申請綜援。至2003年7月7日,被告父親在銀行將開立戶口文件遞給被告,要被告簽署,當時被告不知道父親已將約18.1萬加幣存入該戶口。
同年10月,陳父向被告表示已售出加拿大一項物業(yè),套現約100萬港元,他從此容許被告動用戶口,被告遂去信社署放棄申領綜援。
惟社署特別調查組二級社會保障主任黃志豪(譯音)供稱,他沒印象社署曾收過被告的信件,反指署方因與被告失去聯(lián)絡,才于2003年9月停發(fā)被告的綜援,他于2008年12月開始調查本案。
另外,1998年9月至2003年2月,社署對被告作了15次覆查,5名負責審核被告綜援申請的社署職員均供稱,曾向被告說明要申報其名下所有資產,包括聯(lián)名戶口、外幣戶口。另外,被告向警方錄口供時指,其胞姐向社署舉報她。審訊今續(xù)。